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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方责任保险暨开展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09月21日 信息来源:教育局 编辑:兵团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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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教育局

教 育 局

财 务 局

兵教办发〔2016〕58号

各师教育局、财务局,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合理转移和有效化解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风险,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秋季新学年起,兵团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继续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障内容,扩大保障范围,开展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意义

随着学校运行实际的发展变化,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在部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并无过失,依法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校方责任保险也不予以赔偿,影响到事故妥善处理和问题有效解决,也一定程度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进一步完善校方责任保险机制,全面开展“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更好地引入社会力量来提高学校风险防范、控制和处理能力,是促进学校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校园安全管理、素质教育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

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不是独立保险类型和品种,是校方责任保险的附加保险条款,与校方责任保险不可分割。校方无责任保险必须与校园责任保险同时出单。

(一)投保范围和对象。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一致,即:兵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二)保费标准和来源。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为5元/生·学年,与校方责任保险保费(5元/生·学年)同时缴纳,共10元/生·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投保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学费收入(或公用经费)支出,均不单独收费。

(三)承保机构和投保方式。与校方责任保险一致,统一承保单位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兵团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统一投保、统一投保时间和保险起止时间、统一保费和保额、统一服务条款和内容。

(四)保险期限:以学年为基准,以在校学生为基数,每学年度一保,一保一学年,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投保续保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自2016年9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兵团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统一纳入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范围。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详见附件)。

三、推进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提高对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明确责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做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应保尽保、全员覆盖,确保兵团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和承保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宣传,共同做好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引导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公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障特点和优势,提升学校对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学校要加强与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沟通联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利用承保公司的专业优势,切实提高校园风险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学校和广大学生提供全程、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明确要求,及时规范投保续保。兵团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明确开展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要求,按时完成投保续保工作,不得推迟交纳保费、拖欠保费、严禁挪用保费,确保校方无过失保险工作整体推进。因保费不按时交纳引发的校园责任及无过失责任事故理赔问题、安全稳定问题,将严格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并通报批评。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兵团教育局             兵团财务局

2016年8月31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一、总则

本方案为《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以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二、保险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或校外的突发性侵害等因素),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学校没有责任依照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不属于理赔范围的学生伤害事故,承保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生在校园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伤残或死亡的。

(二)学生在校园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猝死的。

(三)学生在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中(含节假日)发生意外伤害、伤残或死亡的。

(四)学生在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中(含节假日)突发疾病猝死的。

(五)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他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三、理赔原则

(一)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应当首先依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定责、定损、予以理赔。经校方责任保险领导小组认定不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理赔范围的,适用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予以理赔。

(二)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无过失理赔保险理赔条款和理赔标准不得同时适用。

(三)适用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有争议的,应由校方责任领导小组协商确定适用条款及赔偿标准,遵循从高、从宽、从快的理赔服务原则,承保公司按照协商结果予以理赔。如发生司法诉讼或仲裁的,承保公司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件予以理赔。

四、赔付标准

兵团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一律统一赔付标准,具体如下:

(一)死亡赔付标准

投保学校发生学生死亡,承保公司应当赔付人民币20万元/每人(包括事发、丧葬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二)伤害医疗赔付标准

按照伤害医疗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最高限额20万元。

(三)伤残赔付标准

  凡属于校方无过失保险条款赔偿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承保公司进行一次性伤残和治疗费用赔偿(赔偿金额=20万元×伤残责任限额比例),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

项目

伤害程度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残责任限额比例

备注

1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2

二级伤残

80%

3

三级伤残

65%

4

四级伤残

55%

5

五级伤残

45%

6

六级伤残

25%

7

七级伤残

15%

8

八级伤残

10%

9

九级伤残

7%

10

十级伤残

6%

五、保费标准及保额

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标准:5元/生·学年,最高保额:20万元。每校每次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抄送:卢晓峰副政委,宋光杰副秘书长,局领导。

        基教处、职成处。

兵团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