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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03月17日 信息来源:教育局 编辑:兵团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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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教育局


兵教办发〔2017〕16号

各师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做好201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教育局

2017年3月8日

201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高班)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办好内高班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办学精神,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阳光招生”政策,坚持向农牧民子女倾斜,按照“面向全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二、组织机构

在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内学办)负责内高班招生录取工作。各地、州、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招生的前期准备、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考试、体检、建档(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政审、公示、录取通知书发放以及新生及家长培训、组织新生赴集中点报到等工作,协助处理其它问题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三、公示

为切实体现“阳光招生”,内高班招生考试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须在各地、州、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和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各地、州、市教育部门要向自治区内学办报送公示方式及各公示地点名称,自治区内学办将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班”网站、“新疆内学办”微博公布全疆各公示地点,方便考生查询,以便社会监督。各地、州、市教育局须在公示期间督查公示进行情况,并留存各公示点的现场照片资料。

各公示环节如下:

(一)考试成绩公示。

(二)体检名单公示。

(三)体检结果公示。

(四)建档名单公示。

(五)录取结果公示。

(六)贫困等级公示。

四、报名

内高班报名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10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学校、教育局报名。

(一)报名资格

1.在校表现良好,思想品德合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初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17岁(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考生有初中阶段完整的学籍。

4.身体健康。

5.未受过任何处分。

6.考生直系亲属符合政审要求。

(二)户籍条件

1.考生本人在疆内有当地常住户口(2013年1月1日前迁入当地的)。

2.父母在疆内有当地常住户口(2013年1月1日前迁入当地的)。

3.父母、子女户口地区、性质相互不一致时,子女的户口以2013年1月1日前的父亲或母亲的户口地区、性质为准。

4.父母离异或父母双亡家庭的子女,户口以法定监护人的户口(2013年1月1日前迁入当地)为准。

5.因父母在疆内移居造成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迁入时间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须经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属疆内移居者,可在现户口所在地报考内高班。

(三)兵团考生报名

兵团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报名。

(四)借考报名

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借考,须经户口所在地和借考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自治区内学办审核备案。

(五)内初班毕业生报名

内初班毕业的学生,参加内高班升学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五、交费

根据《关于对新价非字[1998]3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新计价非[2001]1087号)和《关于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考试评卷收费标准的复函》(新发改价费[2005]39号文件规定,报考内高班的学生须缴纳考试费用47元,其中每生7元阅卷费交自治区内学办(各地、州、市向自治区交卷时同时交纳),另其中每生7元(命题、制卷、巡视和督考等费用)交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院。

六、考试

报考内高班的学生必须参加全疆2017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考)。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合卷)、思想品德历史(合卷)、英语(民语言类及双语班学生考汉语)。思想品德历史合卷中调整加入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含地方史),分值不少于30分。每科满分为150分,总分750分。

考试时间安排在2017年6月20日—22日。

每个地、州、市为一个考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现有分考区的基础上,可在已设高考考区的县市增设分考区,目前尚未设立高考考点的边远县市也可设立分考区,并报自治区内学办备案。考点的设置原则上安排在具备标准化考场的学校。考场由各地、州、市统一单独编排,分别按民语言类(分语种)、汉语言类、双语班(分语种)单独设置。考生参加相应类别考试。

内初班毕业生须参加2017年自治区内高班统一考试(属全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组织工作由办班城市所在地、州、市教育局负责,与本地考生统一编排考场,均参加汉语言类考试。

七、网上阅卷

内高班招生考试实行统一阅卷,各类别考生试卷均实行网上阅卷。阅卷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

八、体检、建档

考试成绩公示后,自治区根据分地区招生计划按比例确定各地体检最低控制分数线,各地、州、市按下达计划的比例确定体检、建档名单(百万人口以上的地、州、市按下达计划的1:2.1的比例体检和建档,百万人口以下的地、州、市按下达计划的1:2.7的比例体检和建档,农牧民子女的建档比例不得低于78%),由地、州、市教育局根据公示名单安排考生体检,同时建立《201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档案》,并按要求公示后将体检合格考生名单及档案(含电子档案)在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内学办,需同时报送体检不合格考生名单及原因说明。

内初班毕业生通过考试选拔一部分要升入内高班就读,其余学生根据志愿升入区内高中班和内职班就读,因此要求内初班毕业生全部参加体检和建档(不占生源地体检、建档比例),非内初班考生若体检、建档人数不足,严格执行各类别建档比例,不得相互之间调剂。

档案内必须具备《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户籍审核及政审表》(公安部门须在本表背面打印该考生本人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详细信息,若考生法定监护人不是其父母时,考生须提供父母身份证及户口首页、内页复印件,并均由当地派出所审核确认后加盖户口专用章)、《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体格检查表》(考生化验单必须机打)、《考生承诺书》、《家长承诺书》、《内高班、区内高中班学生成长记录表》(须完成考生及学校填写内容)、《内高班、区内高中班学生贫困等级认定表》(此表在第一批新生报到时由各地、州、市教育局按录取学校分类统一交自治区内学办)、团员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入团志愿书、体育合格证、初中学考体育测试成绩、《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县及县以上)、《考生基本信息确认单》(须由考生本人、考生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及《学籍基本信息》表(考生所在学校打印并盖章确认)等。另外,双语班考生要参加校本英语考试,各地在建档时须将成绩单装入本人档案(未开设校本英语课程或没有考试成绩的,由各地、州、市教育局出具证明)。上述表格必须用汉文填写。

(一)由班主任指导考生填写《201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档案》袋上的相关内容,由考生所在学校对档案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审查。

(二)《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户籍审核及政审表》由考生所在学校组织学生如实填写,学校班主任、德育办、党支部负责填写考生思想政治鉴定并署名盖章,县(市)教育部门负责对鉴定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对考生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考生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考生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审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者。

2.考生参与宗教活动和直系亲属参与“三非”(非法宗教、非法宣传品、非法网络传教)活动者。

3.触犯法律,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者。

5.直系亲属有重大政治问题者(由当地公安、社区或村委会、学校对考生直系亲属违纪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期影响进行甄别,并提出政审意见。若其直系亲属仅有违法犯罪前科,非策划者、组织者、首恶和骨干分子,且考生在思想上学习上积极上进,要为其提供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三)《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体格检查表》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并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州、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教育局配合,卫生局组织实施。体检要在地、州、市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设分考区的县(市)综合性医院进行,各地、州、市卫生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到各县(市)体检医院参与体检工作。体检工作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承担。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练掌握《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严格遵循《内高班、内职班、区内高中班、内初班招生考试(测试)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严格遵守体检纪律确保体检质量。各地在规定时间内(见《2017年内高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将合格考生体检表报送自治区内学办,自治区将组织体检审核专家组对各地报送考生体检情况进行全面复核。

各地报送自治区内学办的体检表,经自治区专家组审核如有不同意见,内学办通过当地教育部门通知考生本人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单项复检。当地专家组认定复检不合格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体检结果直接通知考生本人并负责解释;认定复检合格者,由当地专家组在原体检单上写明复检结论,并将考生体检表随档案送自治区,并派专家与自治区专家组共同终审。终审结论由当地专家负责向考生本人解释。

(四)考生和家长必须认真阅读《家长承诺书》、《考生承诺书》并亲自签名,明确责任和义务。

(五)报考内高班的考生必须参加地、州、市组织的初中学考体育测试(内初班毕业生在办班城市统一参加),并达到规定的及格标准,初中学考体育测试未达标的考生不予录取。各地、州、市在档案袋的指定位置填写考生体育成绩并加盖公章。

(六)《内高班、区内高中班学生贫困等级认定表》建档时由考生家长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或乡(街办)、村(居委会)有关人员负责据实填写并盖章,由学校、县教育局、民政局审查并盖章。在内高班录取公示期间,此表由地、州、市教育局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学生认定标准及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确认学生的贫困等级并署名盖章,并进行5天公示。第一批新生在集中报到时,由地、州、市教育局派专人将此表按录取学校分类后交自治区内学办。

(七)《学籍基本信息》表由考生所在学校打印、盖章确认后装入考生档案。若考生学籍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需由考生所在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关键数据变更,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打印盖章确认。

(八)报考内高班考生中有获得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加分奖励的考生,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核实汇总后,将名单以地、州、市为单位,在阅卷前单独报送自治区内学办。报考内高班考生中有体育、音乐、舞蹈等特长的考生(有地区级以上证书),各地可随档案报送有关材料,以供录取时参考。

(九)内初班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前,须填写《201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档案》中的有关内容,并将《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户籍审核及政审表》(须完成考生及学校填写内容)、《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成长记录表》(须完成考生及学校填写内容)、体育合格证、初中学考体育测试成绩单、入团志愿书(原件)、团员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县及县以上)、初中阶段档案(密封)、《考生基本信息确认单》(考生本人必须签字、考生所在学校班主任和校长也必须签字确认)、《学籍基本信息》表(考生所在学校打印并盖章确认)等一并装入《201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档案》袋中交生源地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内初班毕业生均在生源地统一参加内高班招生体检、户籍审核及政审、建档工作。在档案袋“是否内初班毕业生”栏内填写“是”,并在“内初班准考证号”栏内填写考生小学升内初班考号。档案材料与本地考生档案材料一并单独报送内学办。

九、录取

坚持“阳光招生”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治区内学办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组织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自治区内学办对考生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录取名单并公示,签发录取通知书。各地在对学生贫困等级确认公示基础上,对其中的贫困生和非贫困生收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新生培训时将费用统一交自治区内学办。

十、录取原则和有关政策

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民族人口比例、考生类别和考生户口性质,实行以地、州、市为单位择优录取与全区统招相结合的录取办法(乌鲁木齐、石河子、克拉玛依三市汉族考生录取名额单独下达)。先完成各地招生计划,再执行统招。招生工作按择优录取原则主要招收农牧民子女。

(一)内初班毕业生统一在办班城市参加内高班考试,不单独下达招生计划,不实行单独录取,全部回生源地参加录取。内初班毕业生全部在生源地参加体检、户籍审核及政审、建档。

(二)少数民族考生按民考汉(仅限于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考生)、双语班、民考民三个类别参加录取,执行分地区计划时,录取比例分别按43%、38%、19%的比例执行。同民族民考民类别考生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地区本民族双语班和民考汉考生录取分数线。同民族民考民、双语班类别考生建档、录取分数线低于民考汉类考生分数线时,不分类别只分城乡,按分数高低进行建档、录取。

汉族考生及考生类别不在民考汉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小学、初中阶段用少数民族语言学习或在双语班学习的(以下统称“汉考民”),可按本民族录取分数线录取,也可参照所学语种的民族成分,按生源地区相应类别和同一户口性质的分数线予以录取。

(三)对南疆的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四地州的汉族考生给予照顾,执行分地区招生计划时,四地州的汉族考生不分城乡,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

(四)招生工作继续实行分地区计划与全区统招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招比例不低于55%。

(五)在全疆统一招生中,自治州区域自治的民族录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区少数民族计划的15%;对人口较少民族或自治县区域自治的民族给予适当照顾。

(六)招生录取实行限定总分、单科最低分数线的办法,录取原则坚持在总分、单科最低控制线之上,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民考汉考生的总分最低分数线控制在420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2分,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双语班、民语言类考生的总分最低分数线分别控制在430分、460分,汉语和数学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汉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8分,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2分;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属于“民考汉”系列的十一个少数民族)考生的总分最低分数线控制在570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7分,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5分。考生各科成绩中任何一门学科成绩都不得为零分数。

(七)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基[2008]7号)文件精神,内高班考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须达到B级以上(含B级),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在B级以下的学生不予录取。

(八)对在初中阶段受到地区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三好学生,荣获地区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烈士、英模子女给予照顾录取,但必须有地州纪委出具的证明和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在初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艺术和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三名的考生、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内地办班学校专业测试认定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发展潜质的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给予照顾录取。

(十)凡被录取的内高班学生,一律注射乙肝疫苗(自费)、结核病疫苗,报到时须将注射卡交学校。

十一、加分

(一)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中学组复赛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报考内高班时,可以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

(二)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中学组分区决赛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报考内高班时,可以获得10分的加分奖励。

(三)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中学组全疆总决赛并获奖的选手在报考内高班时,可以获得15分的加分奖励。

以上加分政策不实行累积加分。

(四)对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在报考内高班时,可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

十二、纪律

在内高班招生的报名、考试、阅卷、体检、户籍审核及政审、建档、录取和贫困生等级认定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考生的户籍审核及政审工作中,班主任、德育处负责人、学校党支部书记、地(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具体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考生录取、入学资格。

(二)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取消该考生录取、入学资格。

(三)严格执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中民族成份确定工作的通知》(新民宗发[2003]103号),严禁擅自更改民族成份。在录取和入学后,凡查出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考生,一律取消资格回生源地就读,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考生、家长或有关责任人若在以上环节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造成考生入学后被退回生源地就读等情况,第二年将相应减少该地州计划,并将考生、家长或有关责任人通报全疆。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损失,由考生、家长及有关责任人承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入学资格(学籍)的,依据《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转休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信息、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扰乱报名点、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纪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卫生、民宗等部门撤销其内高班招生工作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l.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和贫困等级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应回避招生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4.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录取的。

5.在招生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6.在体检工作中因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致使在入校复检工作中发现问题的。

7.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档案信息、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信息的。

4.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和违法行为的。

十三、其他

本《规定》由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局领导,办公室存。

兵团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