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17年06月20日 信息来源:教育局 编辑:兵团教育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教育局

教 育 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财 务 局

兵教办发〔2017〕58号

各师教育局、质监局、财务局,兵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完善校服管理制度,确保校服品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倡导

统一穿着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有利于全社会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监督。各师和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生穿着校服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中小学生穿着校服。各级教育、质监和财政(务)部门要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务求实效,保障校服质量安全,不断提升校服总体品质,提高校服管理工作水平。

二、自愿选用,规范采购

各中小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各学校要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严格规范和监督校服选用,充分体现学生自愿的原则。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校服生产企业。校服的招标订购由学校负责组织(不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中小学校由各师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负责组织,以下简称师勤工办),以家长委员会为主体的多方代表共同参与具体招标工作。采购单位要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为采购工作夯实基础,原则上要就近选择实体服装加工企业。各师和学校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关材料要存档备查。

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采购校服的学校,应上报师勤工办(兵团直属学校报兵团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团勤工办)审批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采取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校服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具体由师勤工办负责组织。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采购校服时,要在订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校服生产企业要切实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要求,对其产品通过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并在批量提供校服时出具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各中小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认真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标识、质量标识等是否完整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师要逐步落实“双重检验”制度,即除校服生产企业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外,由师勤工办会同师质监部门对一定数量的同批次校服进行抽样,并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各师市每年抽检学校比例不低于所辖订购校服学校总数的30%,检验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取(抽检主要必检的项目: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PH值和色牢度)。各师勤工办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抽检相关资料报兵团教育局勤工办备案(直属学校联系兵团质监局开展校服抽样工作)。

四、丰富式样,加强保障

校服应体现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特点。校服式样设计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优秀文化需求。各师和学校要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的研发,逐步健全校服款式推荐评议制度,校服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原则上小学、初中、高中每三年订购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小学一、四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配发。学校也可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所处地域环境等因素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基础上对订购间隔、订购套数以及订购种类做出适当调整。

各师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积极倡导采取财政分担一点、学校公用经费分担一点、师生个人承担一点的办法,落实校服经费来源。有条件的师团,可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或对校服订购予以资金补贴。

各师教育局和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校服费用减免资助的对象应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学生以及特困供养救助学生。鼓励校服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向学校的贫困学生无偿提供校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五、健全机制,强化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质监和财政(务)等部门,牵头建立多方负责的部门联动机制。教育部门负责校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等日常管理;质监部门负责校服质量监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规范校服资金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多方监督惩处机制,要定期开展校服质量安全联合专项检查和督查,督促各师团、学校及校服生产企业做好校服管理和生产工作。一旦发现校服有质量问题,应立即要求学生停止穿着校服,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质监部门反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出现违法违纪经营被查处、不按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生产、不执行“三包”制度、不提供出厂质检报告、检验不合格、样品与批量供货产品不符、不严格履行协议和合同以及售后服务较差等情况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 “黑名单”,采取多种形式定期通报,并明确采购单位禁止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校服订购款由生产企业自行收取,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提供协助,一律不得进入学校财务帐户。有财政资金承担部分校服补助的校服订购款,由师勤工办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负责落实费用的结算工作。

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订购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问责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热线作用(投诉举报电话:兵团教育局0991-8884488 兵团质监局0991-2896737),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通过教育和质监网站等平台及时公示有关信息。

各师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所属中小学校服的管理和指导,并于9月1日前报兵团教育局、质监局、财务局备案。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中小学校统一着装管理办法(试行)》(兵教办发〔1998〕45号)和关于印发《兵团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招(议)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教办发〔2005〕48号)同时废止。

兵团教育局           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兵团财务局

2017年6月19日

兵团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