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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04月01日    信息来源:教育局    编辑:兵团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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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教育局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精神和兵团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下,按照加快建设现代财税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税协调、区域均衡的兵团与师市之间的财政关系要求,积极推进兵团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强化顶层设计。根据中央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决定,强化兵团统筹,合理划分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各师市职责,充分发挥各师市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教育领域兵团和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兵团和师市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由兵团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兵团与师市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目标任务。通过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初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档及分担比例

对于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兵团按照属地及师市财力状况划分不同档次和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由兵团与师市分别承担所需经费。

第一档为南疆4个师市:第一师、第二师、第三师、第十四师(含各师市代管南疆团场),兵团本级财政承担100%支出责任;第二档为边境4个师市:第四师、第五师、第九师、第十师,兵团本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为90%;第三档为其余6个师市:第六师、第七师、第八师、第十一师、第十二师、第十三师,兵团本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为70%。

三、主要内容

兵团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和兵团基础标准,明确中央和兵团各级分担比例,中央和兵团承担部分通过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其他经常性事务和专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师市统筹安排,中央和兵团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基础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生公用经费水平。团场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属于兵团特殊事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兵团与师市的城市学校公用经费由中央和兵团按8﹕2的比例分担,兵团分担20%部分,按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兵团和师市财政事权,由兵团和师市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兵团按5﹕5的比例分担,兵团分担的50%部分确认为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3. 校舍安全保障。团场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兵团按8﹕2的比例分担,兵团分担20%部分确认为兵团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兵团承担。兵团与师市的城市学校相关标准由兵团、师市分别制定,按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兵团和师市财政事权,由兵团和师市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兵团根据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情况,对各师市给予综合奖补。

4.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膳食补助标准。中央承担国家试点的第一师、第三师、第十四师(含各师市代管南疆团场)学校的补助资金;兵团承担自治区地方试点县辖区内的67团、68团、69团、74团、75团、76团、77团、79团、87团、88团、161团、186团、红山农场、红星一牧场学校和内初班办班学校补助资金;其他学校由各师市统筹安排。

5. 其他经常性事项。

免费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确认为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中央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超出中央补助标准部分确认为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团场教师生活补助。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补,超出中央奖补标准部分确认为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班主任津贴补助。执行兵团制定的补助标准,确认为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6. 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计划,由中央、兵团和师市共同承担,兵团依据项目规划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教师培训,按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兵团和师市财政事权,由兵团和师市分级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兵团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三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兵团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对师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师市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为中央、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

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兵团和师市财政事权,兵团和师市分级落实幼儿园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得到资助,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2. 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执行国家和兵团制定的助学金、免学杂费、免教材费、免住宿费补助标准。

国家统一实施的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兵团按8:2的比例分担,兵团承担20%部分确认为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南疆四地州兵团师市(含各师市代管南疆团场)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兵团按8﹕2的比例分担,兵团承担20%部分确认为兵团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兵团承担;免教材费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免住宿费确认为师市财政事权,由师市承担支出责任。

3. 中等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国家资助。执行国家和兵团制定的奖学金、助学金、免学费补助、免教材费、免住宿费补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

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兵团按8﹕2的比例分担,兵团承担20%部分中:兵团直属学校由兵团承担;师市所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确认为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兵团按8﹕2的比例分担,兵团承担20%部分确认为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兵团与师市分档分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育)免教材费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免住宿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兵团和师市财政事权,由兵团和师市分级承担支出责任。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以外其他边境县、贫困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技校教育)免教材费和免住宿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兵团和师市财政事权,由兵团和师市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4. 高等院校学生资助。国家制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补助标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项目,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

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参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经费补助方式,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

生源地、就读高校所在地、就业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毕业生,按照“谁用人谁资助”的原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确认为师市财政事权,由就业所在师市承担支出责任。

5.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参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经费补助方式,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投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兵团与师市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隶属关系等由中央、兵团与师市分别承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兵团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个别事项,兵团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按规定向财政部、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报备程序后执行。师市可在确保国家和兵团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师市承担。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的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兵团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兵团事权或兵团与师市共同事权事项。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师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兵团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三)明确权责,加强师市统筹。各师市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加强统筹能力,加大对本师市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财力保障力度。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进一步健全兵团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印发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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