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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兵团中小学教师“师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2年08月04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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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8〕36号)和《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0〕41号)精神,大力实施教育强兵团战略,进一步深化“师办师管”体制机制改革,规范师域中小学教师招聘晋升、职称评聘、交流轮岗、评优评先,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兵团中小学教师“师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兵团教育大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推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编制、岗位、考核、分配等改革为牵引,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调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发挥“师办师管”优势,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管校聘”体制机制,为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建设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各师市完成“师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体制机制,形成科学设岗、动态聘任、双向选择、有序引导、突出重点、倾斜薄弱的教师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局面,实现教师从“学校人”到“系统人”的转变。

二、实施范围

各师市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改革任务

(一)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师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编办 教育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规定,结合兵团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优化生育政策、新课程改革,以及边境团场、小班额教学、寄宿制等实际情况,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并根据在校学生数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将挖潜调剂出来的各类事业编制资源,优先用于补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师市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按规定设置岗位,自主用编用人,并报师市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学校要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择优选聘中层管理人员,报师市教育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岗位统筹管理机制。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结合师域内不同类型学校,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师市教育部门在不突破师域内高、中、初级教师岗位3:4:3比例前提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岗位设置实行动态调整,将中、高级教师岗位向团场学校、薄弱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倾斜;可在核定岗位总量内统筹5%的高级岗位,用于交流轮岗教师晋升、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可适当提高教研机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建立教师分布和岗位职数使用台账,实现师域内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各学校要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岗位结构,报师市教育部门审批。团场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副高级如满足工作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条件,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制度。师市教育部门要科学制定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制定骨干教师认定标准,统筹做好交流轮岗工作,将到团场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校长(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任教)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的应当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师市教育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轮岗的教师公示后,可暂不交流轮岗。师域内每学年交流轮岗教师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逐步达到师域内优质学校与相对薄弱学校之间、师直学校与团场学校之间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各学校要把交流轮岗经历作为职称评聘与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四)建立健全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师市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会同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学确定年度招聘计划,统筹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特岗计划、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工作,确保学校参与招聘全过程,做到人岗相适。积极探索“面试+笔试”、直接面试、考察聘用等方法,遴选出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品德和职业素养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教师补充配备优先保障团场、艰苦边远地区学校需要,优先保障思政、音体美、心理健康、科学、劳动教育等紧缺学科需要。探索通过集团化办学、师域内走教等方式,支持教师跨校兼课、跨学段任教,逐步解决不同区域、学校、学段、学科之间教师结构性缺员等问题。各学校要依据核定编制、岗位数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教育教学需要,提出招聘需求,设置岗位条件,报师市教育部门审批。

(五)建立健全按岗聘用制度。师市教育部门要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和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校内竞聘、跨校竞聘等方式,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对校内竞聘、跨校竞聘后未上岗的教师,可根据实际进行统筹调剂,安排工作岗位;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调剂安排的,在原工作学校待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内按照原聘用岗位发放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享受绩效工资;对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患重大疾病的教师以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原则上安排原学校续聘。加快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制定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提高办学治校能力。各学校要制定校内竞聘工作方案,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内,依法依规做好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加强聘后管理服务。

(六)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师市教育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突出教育教学实绩,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探索建立教师教学述评制度,将家校联系、述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各学校要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教师予以低聘,以新聘岗位重新确定相应工资待遇;对考核不合格的,安排离岗接受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待岗培训期超过12个月仍不服从安排的,可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对师德考核不合格、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未注册的,依照有关规定调整出教师岗位。

(七)建立健全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健全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制度,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师市教育、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师市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励性绩效工资向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教师、校长在团场学校交流轮岗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各学校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经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师市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涉及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岗位竞聘等重要信息应予公开,实行回避制度,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充分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行兵团师域中小学教师“师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师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精心推进实施。各师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二)压实部门职责。在师市党委统一领导下,师市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量;教育部门要统筹调配和管理师域内教职工,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工日常管理;财政部门要保障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兵团规定的相关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科学核定学校岗位总量,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师市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政策措施解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提早研判,科学制定防控预案,切实维护教师队伍稳定。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兵团有关部门报告。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师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情况作为各级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